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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一物业经理持镰刀砍死业主被判11年

因琐事起争执,小区物业经理竟持镰刀砍向业主,业主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《济南万盛园小区物业经理砍死业主,竟是门卫不给开门?》、《济南物业经理砍人案,折射出物业人怎样的无奈与悲哀?近日,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
该案判决书显示

2017年4月1日14时许

被告人戴某、杨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传达室值班时,被害人左某到传达室询问所丢门卡事宜。戴某与左某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争执。双方厮打期间,戴某持镰刀将被害人左某致伤,杨某某击打、踢踹被害人。被告人发现左某受伤后,拨打120急救电话,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。当日,被害人左某抢救无效死亡。

经法医鉴定,左某系因肺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。当日,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,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回审查,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案发后,戴某、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5万元。

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戴某、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依照相关法律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;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


宣判后,被告人戴某以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量刑过重”为由提出上诉。


二审法院认为

应依法减轻处罚

上诉人戴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其二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被害人左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。上诉人戴某实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,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;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应依法减轻处罚。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对被害人谅解上诉人戴某、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这一量刑情节未予认定,导致量刑失当,应予以纠正。

故判决:上诉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一年。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限徒刑六年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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